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773号
被告人张国连,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4********,汉族,小学肄业,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片**号,群众。2017年8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9年1月14日因盗窃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9年9月12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国连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张国连溜门进入三门县**镇**村被害人李某某家,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一楼客厅沙发上一本驾驶证里面的2700元现金盗走。现涉案2700元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到案后,被告人张国连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认罪认罚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 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国连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国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连以非法占有目的,入户盗窃他人人民币27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连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炳亮
检察官助理:金银珠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国连现被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