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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3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81********,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敲诈勒索,于2012年8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于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在本市鼓楼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鼓楼区沈举人巷附近,故意碰擦被害人石某某驾驶的汽车后,以其手包被汽车蹭坏为由对石某某进行言语威胁,以此向石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2000元;

2.2019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鼓楼区广州路瑞迪停车场,故意碰擦被害人陈某某的汽车后,以其手包被蹭坏为由对陈某某进行言语威胁,以此向陈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14000元;

3.2019年7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鼓楼区湖南路金山大厦停车场附近,故意碰擦被害人赵某某的汽车后,以其手包被蹭坏为由对赵某某进行言语威胁,以此向赵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6000元。

综上,张某某敲诈勒索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2000元。

2019年7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秦淮区石杨路101号银龙花园3期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案发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石某某、赵某某、董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晓燕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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