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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69********,汉族,职高文化,天津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住天津市河北区**路**园**号楼**门**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二次向苏某某出借钱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苏某某已经将上述借款还清的情况下,以苏某某拖欠借款为名,分别于2016年8月3日、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11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致使法院将涉案天津市东丽区**镇**里**号楼**号房屋进行查封。

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二次向被害人周某某出借钱款,后因被害人周某某未能如期还款,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法院执行被害人周某某名下的本市东丽区**园**号楼**门**号房屋。在法院将上述房屋查封后,被告人张某某进入该房屋,并放入沙发等物品对房屋进行占用,后于2019年6月将房屋交给他人居住使用。

经他人报警,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侦查,后于2019年7月16日在本市河北区**路**园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人借款合同、民事起诉状、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等九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三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了他人的民主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本次犯罪系累犯、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长昆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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