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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罪)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Z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村委**组。曾因犯强奸罪,于1997年4月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2年6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8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1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赵某某(均在逃)多次前往珠海市**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镇**路的停车场,使用剪刀等工具剪断停车场内停放着的公交车内的电缆线并盗窃,并驾驶汽车将盗得的电缆线运往珠海市香洲区**镇**村内一废品收购站出售进而获利。

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销赃的废品收购站内提取到被盗的电缆线线皮,其中50平方毫米线皮82.36米、70平方毫米线皮553.96米、95平方毫米线皮31.97米、120平方毫米线皮273.86米。经鉴定,上述规格长度的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731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涉案车辆行驶轨迹、手机移动轨迹、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表、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珠海**公司安全部工作人员黄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靳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黄某乙、黄某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5.视听资料:随案移送光盘5张;6.电子数据:随案移送U盘一个;7.搜查、勘验、称量、测量等笔录;8.鉴定意见:珠价认【2020】2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电缆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荣

检察官助理:黄家俊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光盘伍张、U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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