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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1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淘沙镇******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3时,石滩交警中队吴某某、李某某等9人驾驶警车到达丰城市淘沙镇红绿灯路口路段,开始在此地开展酒驾查处行动。在14时5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被执勤交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驾驶人张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带至抽取血样,血样送至丰城市丰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张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结果为141.27mg/100ml,驾驶人张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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