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汪力加等4人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821990********,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三河市**镇**村**号,居住地为天津市宝坻区**街**小区**号楼**室。2015年5月9日因赌博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立加,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7********,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宝坻区**镇**村**街区**排**号。2013年4月因赌博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1月22日因犯赌博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5月15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5年9月18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10月17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7年9月7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2019年1月14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4********,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宝坻区**街**村**区**排**号。2015年6月6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9月18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6年10月17日因赌博被公安宝坻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91********,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宝坻区**街**村**排**号,居住地为宝坻区**街**庭**号楼**号。2019年1月14日因赌博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行政拘留3日。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汪立加、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8日、5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3月30日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公安宝坻分局于4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7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汪立加以玩扑克牌的方式设下赌博骗局,在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龙第世家小区2号楼2单元501室,通过互相打手势的方法骗取高某甲人民币1.8万余元。

2018年11月1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汪立加以上述方法在上述地点骗取高某甲人民币2万余元。

2018年11月25日晚上至26日凌晨, 被告人张某某、汪立加以上述方法在上述地点骗取高某甲人民币2万余元。

2018年11月27日晚上, 被告人张某某、汪立加以上述方法在上述地点骗取高某甲人民币1万余元。

2018年12月3日晚上至4日凌晨, 被告人张某某、汪立加以上述方法在上述地点骗取高某甲人民币1万余元。

2018年12月4日晚上至5日凌晨, 被告人张某某、汪立加以上述方法在上述地点骗取高某甲人民币2万余元。

2018年12月5日晚上, 被告人张某某、汪立加、刘某某以上述方法在上述地点骗取高某甲人民币2万元左右。

2018年12月7日晚上至8日凌晨, 被告人张某某、汪立加、刘某某以上述方法在上述地点骗取高某甲人民币1万余元。

2018年12月9日晚上, 被告人张某某、汪立加、刘某某以上述方法在上述地点骗取高某甲人民币2万余元。

2018年11、12月份的一天晚上, 被告人张某某、汪立加、李某某以上述方法在上述地点骗取高某甲人民币1.2万余元。

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张某某家属赔偿高某甲人民币20万,高某甲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高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高某甲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汪立加、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张某某、汪立加诈骗数额巨大,刘某某、李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伯靳

                                检察官助理:李爽

                                2020年6月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其余三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 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