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某,小名红林,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5329231977********,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云南省祥云县人,户籍地和家庭住址均为祥云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02日23时,被四川省成都铁路公安局西昌公安处西昌车站派出所民警在西昌市火车站验证口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3日至6日,临时寄押于西昌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06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别名小朱,男,汉族,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51985********,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和家庭住址均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0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民警在昆明地铁一号线星耀路站抓获归案,于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7日被释放,同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杨斌,小名杨平,男,1992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2********,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云南省祥云县人,户籍地和家庭住址均为祥云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曹平,男,1994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94********,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云南省祥云县人,户籍地和家庭住址均为祥云县**镇**村**号。2014年4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2013年9月25日至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杨斌、曹平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杨斌、曹平四人涉嫌抢劫罪犯罪事实:
杨军周(已判处)分别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和秦永斌、李永辉(以上二人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曹平、杨斌和杨万龙、杨军、杨有祥(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分别对被害人陶某某、普某某、梁某某和被害人方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实施抢劫作案,两起抢劫涉案价值人民币27.8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0月6日,被害人普某某、陶某某、梁某某应杨军周的邀约一同驾驶云******桑塔纳轿车到祥云县闲玩。杨军周邀约了张某某、朱某某、李永辉,张某某邀约了秦永斌。杨军周和张某某在被害人来到前准备好了作案工具绳子、甩棍、胶带等。被害人普某某、陶某某、梁某某到达县城后,杨军周等人以带三人去吃饭为由,随后陶某某、普某某和梁某某三人坐上了杨军周等人准备的由秦永斌驾驶的秦永斌的云******的棕色宝骏牌微型车上。张某某驾驶自己的云******号大众宝来车跟在后面。随后将陶建斌等散人带至祥云县**路**路段后停车,杨军周、张某某等人就把陶某某、梁某某拉下车使用刀、电击棒等进行殴打,认为陶某某在之前用扑克牌赌博活动中作弊,赢了杨军周等人的钱,要求陶某某等人还钱。陶某某拒绝还钱后杨军周等人用胶带和绳子将陶某某和梁某某的手和脚捆起来,拉到祥云县普棚水库边对陶某某再次进行殴打,并以不拿钱就要将陶某某丢进水库里威胁陶某某。之后,在杨军周等人的威胁下,陶某某写下欠杨军周30万元钱的欠条。因为陶某某等人坚称自己用来和杨军周等人赌博用的扑克牌没有作弊功能,之后由张某某和秦永斌开车到昆明买验牌机来验杨军周从赌博处带回来的扑克牌。杨军周、朱某某、李永辉等人驾车将三名被害人继续控制到祥云县下庄镇鱼进所村委会李家村李永辉的家中,等验牌器买回来经过验牌后,陶某某才承认赌博时作弊的事实。陶某某打电话给家人筹钱后,杨军周等人又将三名被害人控制在车上在祥云县和弥渡县四处辗转。2015年10月8日,杨军周确认陶某某妻子将人民币63100元钱转至其姨夫吕某某的账户上后才放三名被害人离开。在放陶某某三人离开前,杨军周逼迫陶某某写下陶某某欠杨军周20万元钱的欠条。
2、2015年11月,杨军周以雇请王某某为其安装电子游戏机(捕鱼机)解码设备为由邀约王某某来祥云。11月5日晚,王某某和妻子李某某、朋友吴某某、方某某驾驶方某某所有的云******的丰田凯美瑞轿车抵达祥云县县城清红路的皇嘉酒店入住303和312房间。王某某打电话告知杨军周已经来到祥云县县城,随后杨军周电话告知杨万龙,杨万龙打电话给杨军让杨军组织人事先埋伏到祥云县祥城镇文苑路的诱货服装店二楼(环城北路10号)的电子游戏机室房间(捕鱼店)内并告知杨军带上作案工具,因为王某某他们一共有三男一女。杨军邀约了杨有祥和曹平,让曹平再邀约人,曹平邀约了杨斌。杨万龙、杨军、曹平、杨斌、杨有祥等人先后赶到并埋伏在电子游戏机室。2015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杨军周将被害人王某某、方某某、吴某某三人诱骗到捕鱼店内。随后杨军周、杨万龙、杨军、曹平、杨斌、杨有祥等人先后对王某某、方某某和吴某某三人实施殴打。杨军周使用拳脚,杨万龙手持甩棍,杨军手持一把长刀,曹平、杨斌使用棒球棍或者是甩棍对被害人王某某、方某某和吴某某进行殴打,并要求三名被害人跪在地上,并交出随身携带的财物和手机。随后杨军周、杨军安排曹平、杨斌、杨有祥等人先后到祥云县祥城镇清红路的皇嘉酒店303房间内看守王某某的妻子李某某,曹平和杨斌等人要求李某某交出手机和不准离开酒店,曹平使用了刀具看守李某某。杨军周从皇嘉酒店返回到诱货服装店二楼的捕鱼店内,逼迫王某某补给自己与王某某合伙安装捕鱼机上作弊器的利润和此次到捕鱼店内安装作弊器被抓获现行要赔偿捕鱼店平时输掉的钱一共30万元。杨军周等人逼迫王某某、方某某、吴某某三人用手机给杨军周的账户内转钱和向家人找借口要钱,并安排曹平等人拿着被害人的银行卡到就近的ATM机上取钱。11月6日凌晨,杨军周等人逼迫方某某写了一份方某某委托杨军周将云******轿车出售用于抵债的授权委托书,并逼迫方某某交出云******轿车的车钥匙和昆明家中的钥匙。之后,杨军周又邀约了朱某某一起去到昆明方某某家拿了车辆登记证等过户材料。杨军周在昆明将云******号丰田凯美瑞轿车先过户到朱某某名下,当天又以117000元的价格卖出。杨军周返回祥云县诱货服装店二楼的捕鱼店内,告知杨军等人车辆已经卖了。杨军周再次逼迫王某某写了一张虚构的王某某欠杨军周20万元的欠条。王某某、吴某某、方某某被拘禁期间,三人还被逼交出银行卡并说出密码,杨军周、曹平等人从王某某卡上转出人民币2万元,从方某某卡上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从吴某某卡上取现人民币2万元、转出人民币1万元。2015年11月6日23时许,杨军周等人在确认钱款到手后才放王某某、吴某某、方某某、李某某四人离开。经鉴定,云******号丰田凯美瑞轿车价值为人民币145000元。
二、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1年8月中旬至2012年2月底期间,李某某(另案处理)先后邀约李某某、李某已(以上两人另案处理)等人出资,在丽江市华坪县荣将镇鑫华中路李某某家茶室内开设赌场,组织煤矿老板、做煤炭生意的老板或者闲散人员倪某某、荣某某等三十余人以麻将“卡心五”、扑克牌“哈鸡”的方式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李某某安排被告人朱某某,李某某安排其堂弟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协助二人发放高利贷(放贷资金收取5%的利息)及帮助参赌人员记录赌博的输赢账目。赌博结束后次日,赌博输钱的人员按照赌场记录的账目,将输掉的赌资连同利息一并支付给李某某(现金或者银行转账),再由李某某扣除利息后将赌资支付给赢钱的参赌人员。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近千万元。在李某某参与经营李某某赌场40天左右期间,李某某在赌场抽头渔利至少25万元以上,李某某和李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收取利息30多万元,李某某和李某某每人非法获利10多万元。经鉴定,丽江市公安局在李某某家查获的39本赌场账本中的6号、20号、22号、25号、26号、29号、39号共计七本账本系被告人朱某某记录。
2019年10月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昆明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民警在昆明**号**路站抓获归案。2019年12月02日23时,被告人张某某被四川省成都铁路公安局西昌公安处西昌车站派出所民警在西昌市火车站验证口被抓获归案。2019年12月09日10时,被告人杨斌被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在G56杭瑞高速弥渡收费站生活区工地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曹平得知祥云县公安局民警正在查找、联系曹平,2019年11月14日11时许,曹平主动联系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并在祥云县祥城镇清莲饭店门口等候,之后被传唤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曹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抢劫罪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自己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杨斌对自己涉嫌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均未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及另案处理的被告人、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曹平、杨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殴打、威胁、非法控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曹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曹平、杨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场提供资金、费用结算等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系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杨斌、曹平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_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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