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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国学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7530号

被告人张国学,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街道**大道**小区**栋**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22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8年7月14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张国学在乐清市**镇**村河边,采用翻爬围墙方式进入被害人郑某某的废品回收站里,窃取铝条183.7公斤、紫铜圆线5.2公斤、紫铜扁线5.85公斤,然后藏匿在河边。次日上午,被告人张国学到藏匿地点欲运走赃物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张国学盗窃的物品价格为1878元。

2020年4月17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乐清市抓获被告人张国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电话查询记录、罪犯档案、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国学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国学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国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国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国学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秉旺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国学现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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