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乡**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路**宿舍**座**。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经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黄某某有感情纠纷,在阳山县**镇**大道**公司内,用事前准备好的水果刀将黄某某挟持上其粤R*****小汽车后,驾驶该车途经阳山县**路、**桥、**站后上了清连高速往阳山县**镇方向行驶。在行驶至**隧道**通道处时,被告人张某某在该车后座上强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然后张某某继续驾驶该车往**市方向行驶,在行驶至**出口时因遇见民警,被告人张某某便在高速路上驾驶车辆逆行逃跑,在行驶至清连高速**县**镇**村路段一高架桥处撞上护栏后,将挟持黄某某所用水果刀丢弃在高架桥下,后被民警抓获。
2020年6月19日17时52分至19时52分期间,阳山县公安局民警对阳山县**镇**村委会一高架桥下方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在一草地处搜索到一把长约35cm刀柄为塑料的刀具,该刀具的刀柄上、刀刃上均有可疑斑迹。该刀具被依法扣押,该刀具上可疑斑迹被依提取。
经广东阳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经广东阳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YSA202007002001(纸巾1)、YSA202007002002(纸巾2)、YSA202007002003(纸巾3)、YSA202007002011(黄某某内裤上的可疑斑迹)号检材检出人类精斑,其STR分型与YSA202007002008(张某某血样)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8.72×1032。
YSA202007002013(黄某某左乳头拭子)号检材的STR分型与YSA202007002008(张某某血样)号检材的STR分型,似然率为8.72×1032。
YSA202007002012(黄某某阴道拭子)号检材检出人类精斑,其21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YSA202007002008(张某某血样)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29×1027。
阳公(司)鉴(DNA)字[2020]56号鉴定书中的YSA202007001001(水果刀刀柄上的可疑斑迹)号检材的STR分型与YSA202007002010(黄某某血样)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8.06×1034。
阳公(司)鉴(DNA)字[2020]56号鉴定书中的YSA202007001002(水果刀刀刃上的可疑斑迹)号检材21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YSA202007002010(黄某某血样)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6.53×103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摘抄报警记录、抓获经过、病历复印件、扣押决定书、购物小票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并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拘禁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璐
检察官助理:吴尚思
2020年9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0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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