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7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25日至1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村**附近,与同村的被害人俞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先出手推了俞某某致其摔倒在地,又拳打脚踢俞某某的身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俞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5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村**街**厨业附近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俞某某损失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6.辨认笔录、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