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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国军、武某某、王某某盗窃,齐某某、韩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国军,小名张二毛,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村**队**号。2007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15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小名二国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村**队**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队**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村**队**号**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园**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国军、武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韩某某、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四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4月17日,和林格尔县公安局补充起诉被告人王某甲,我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0日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7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国军伙同武某某驾驶蒙A*****、蒙A*****、蒙A*****号车辆在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境内、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境内盗窃牲畜共计二十四起,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参与盗窃一起。

在和林格尔县境内盗窃十一起,具体如下:

2019年4月8日下午14时许,二被告人在和林格尔县黑老夭乡南水泉村兰某某家大门外牛圈内盗窃西门塔尔改良品种小母牛一头,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同日龄同种小乳牛价格为3767元。期间,王某甲负责望风。

2019年4月10日16时20分许,二被告人在和林格尔县黑老夭乡洞子沟村盗窃马某某家西门塔尔改良品种小母牛一头,后以3500元价格出售给被告人韩某某,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同日龄同种小乳牛价格为4267元。

2019年5月31日23时许,二被告人在和林格尔县盛乐镇郭家滩村盗窃张某甲一辆大安牌电动三轮车,配48V/32A电瓶,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认定价格为3108元。

2019年6月12日13时许,二被告人在和林格尔县黑老夭乡大汉沟村盗窃董某某家黑白花改良品种小母牛一头,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母牛认定价格为6400元。

2019年8月3日15时许,二被告人在和林格尔县盛乐镇五把忽洞村盗窃田某某家西门塔尔改良品种小公牛一头,后以3300元价格出售给韩某某,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公牛认定价格为6500元。

2019年8月4日14时许,二被告人在和林格尔县黑老夭乡昆都仑村盗窃杨某甲家小母毛驴一头,后以1500元价格出售给韩某某,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母毛驴认定价格为3200元。

2019年8月12日下午,二被告人在和林格尔县新店子镇榆树洼村盗窃李某甲家成年母羊两只,后以1800至1900元出售给韩某某,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只成年母羊认定价格为2250元。

2019年8月26日11时许,二被告人在和林格尔县黑老夭乡小王坟村村东盗窃陈某某家西门塔尔改良品种小公牛一头,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公牛认定价格为5670元。

2019年9月21日12时许,二被告人在和林格尔县黑老夭乡五松途路村分别盗窃郭某某、李某乙共计四只小猪,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只小猪的总价格认定为4500元。

2019年9月25日23时许,二被告人在和林格尔县新店子乡西浮山村盗窃张某乙家成年公猪一头,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成年公猪认定价格为5250元。

2019年10月25日20时许,二被告人在和林格尔县黑老夭乡报马房村盗窃吴某某家成年猪两头。次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明知上述成年猪是张国军、武某某盗窃所得,而帮助二人将盗窃所得窝藏在自己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的家中,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头成年猪认定价格共计11725元。

在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盗窃共计十三起,具体如下:

2019年4月12日,二被告人在凉城县蛮汉镇小红进村盗窃孙某甲家幼年母牛一头,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母牛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19年4月20日,二被告人在凉城县蛮汉镇院上村盗窃温某甲家母牛一头,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母牛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19年4月30日,二被告人在凉城县蛮汉镇院上村盗窃温某乙家母牛一头,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母牛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19年4月30日,二被告人在凉城县蛮汉镇院上村窑子沟口盗窃杨某乙家公牛一头,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公牛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19年5月21日,二被告人在凉城县蛮汉镇沙乎村盗窃孙某乙家牛犊一头,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牛犊价值人民币4500元。

2019年6月10日,二被告人在凉城县蛮汉镇大兴夭村盗窃王某乙家公牛一头,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公牛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19年6月30日左右,二被告人在凉城县永兴镇大车沟村盗窃张某丙家母牛一头,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母牛价值人民币4000元。

2019年7月1日,二被告人在凉城县蛮汉镇院上村牛场湾沟盗窃邢某某家母牛一头,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母牛价值人民币4500元。

2019年7月18日,二被告人在凉城县永兴镇西夭村盗窃刘某某家母牛一头,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母牛价值人民币4500元。

2019年8月20日至21日之间,二被告人在凉城县蛮汉镇小红进村盗窃村民孙某甲家牛犊一头,后以1800元出售给韩某某,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牛犊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19年8月24日至26日之间,二被告人在凉城县永兴镇大车沟村盗窃孟某某家公牛一头,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公牛价值人民币4500元。

2019年9月21日,二被告人在凉城县蛮汉镇程家营村盗窃杜某某家四头小猪,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猪每头价值人民币650元,共计价值2600元。

2019年9月23日,二被告人在凉城县崞县夭圐圙村盗窃崔某某家母牛一头,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母牛价值人民币35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国军、武某某盗窃牲畜共计价值人民币107737元;王某甲盗窃牲畜价值人民币3767元;齐某某明知盗窃所得牲畜而予以窝藏,窝藏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1725元;韩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牲畜予以收购,收购的赃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9717元。

案发后,被盗部分牲畜已返还失主。同时王某甲主动赔偿失主兰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767元,并取得兰某某谅解。

另查明:

2014年8月2日上午,被告人武某某与邸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大黑河华清园小区门口因债务纠纷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其间,武某某将邸某某推倒在地,用脚踢邸某某腰部,造成邸某某面部、腰部受伤,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邸某某腰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面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15年1月14日,武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邸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万元,邸某某对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国军、武某某、韩某某、齐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军、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三名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牲畜而予以收购,被告人齐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牲畜而予以窝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被告人武某某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张国军系累犯,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武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鉴于上述五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关于认罪认罚之规定,对五名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对张国军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武某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对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对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对王某甲判处单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国军、武某某、韩某某、齐某某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十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换押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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