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过昆明市火车站进站口武警站台前时,将被害人汪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哈雷牌Xpro型电动车盗走,拖行至邓某某修理店换锁时,被永昌派出所查扣。2020年3月4日17时许,张某某在官渡区铁路大厦对面停车场内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一辆王派电动车盗走,推行车辆到官渡区**路**号换锁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哈雷牌Xpro型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750元,王派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440元,涉案车辆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具有盗窃罪前科一次,且系累犯,涉案金额3190元,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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