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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3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浮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街**巷**号。2016年5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9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涂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彭某某、麦某某(均已判决)、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州市南沙区**镇**小区的两个车棚内轮流开设赌场,赌场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该赌场开了约2个月,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0万元。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2020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监室睡觉时,因琐事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争吵,后对被害人袁某某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袁某某眼睛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慧苑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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