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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霸州市**镇**房间(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镇**街**路**号)。2019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来至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多次盗窃电动车:

1、2020年4月12日10时许,在建设村友谊胡同内,盗窃孙某甲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17元。

2、2020年4月12日14时许,在和平村和吉巷**号门口,盗窃郝某甲电动自行车一辆。

3、2020年4月25日11时30分许,在利争巷**号门口,盗窃郝某乙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83元。

4、2020年4月30日12时许,在和平村和平小学东侧胡同内,盗窃郝某丙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67元。

5、2020年4月30日12时许,在新力村福华胡同**号门口,盗窃孙某乙电动自行车一辆。

6、2020年5月11日13时5分许,在建设村九龙胡同**号院内,盗窃丁某甲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17元。

7、2020年5月25日10时30分许,在义和村新民胡同**号门口,盗窃王某甲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8、2020年5月26日11时许,在友好村友兴路**号门口处,盗窃孙某丙电动自行车一辆。

9、2020年5月26日11时许,在建设村孙某丁住处门口,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

10、2020年6月4日11时55分许,在幸福村福康里1号门口处,盗窃郝某丁电动自行车一辆。

11、2020年6月6日12时许,在胜利村利安巷22号门口处,盗窃郝某戊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33元。

12、2020年6月7日11时30分许,在友好村春光胡同**号门口,盗窃孙某戊电动自行车一辆。

13、2020年6月7日12时40分许,在和平村和平区和振巷**号门口处,盗窃孙某庚电动自行车一辆。

14、2020年6月7日13时许,在和平村和平区平国巷**号门口处,盗窃郝某戊电动自行车一辆。

15、2020年6月9日13时许,在新力村村委路**号门洞子内,盗窃张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16、2020年6月10日13时55分许,在幸福村福华里**号门口处,盗窃邢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

17、2020年6月10日13时55分许,在建设村新华胡同**号门洞子内,盗窃丁某乙电动自行车一辆。

18、2020年6月11日9时许,在友好村友达东道**号门口处,盗窃樊某某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3元。

19、2020年6月11日13时许,在建设村生宝汽修店旁的胡同内,盗窃王某乙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案发后,部分被害人报警。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盗窃被害人王某丙车时被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生霞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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