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路朝阳,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高伟,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小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于2018年1月18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天津市东丽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7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于2018年7月18日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赵光明,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张祝贺,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现住天津市宁河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飞,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现住天津市东丽区**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路朝阳、路高伟、张某某、相某某、赵光明、张祝贺涉嫌盗窃罪、李飞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晚或12日凌晨,被告人路朝阳、路高伟、张某某、赵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携带钳子等工具至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白鹭湾小区工地,将该小区31号和36号楼房内的电缆线等盗走,变卖后赃款俵分。经宝坻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16340元。
2019年11月30日晚或12月1日凌晨,被告人路朝阳、路高伟、张某某、相某某、赵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携带钳子等工具至天津市津南区津南党校工地,将该工地内的电缆线、铜管等盗走,变卖后赃款俵分。经津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1596元。
2019年12月19日晚或20日凌晨,被告人路朝阳、路高伟、张某某、相某某、赵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携带钳子等工具至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颐滨花园小区,将该小区配电柜内的铜排等盗走,变卖后赃款俵分。经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86941元。
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路朝阳、路高伟、张某某、相某某、赵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携带钳子等工具至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道美地广场工地,将该工地三号楼地下停车场内的电缆线等盗走,变卖后赃款俵分。经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45481.3元。
2020年3月20日晚至3月22日凌晨期间,被告人路朝阳、路高伟、张某某、相某某、张祝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携带钳子等工具至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吉林建工集团工地,将该工地内的电缆线等盗走,变卖后赃款俵分。经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5233元。
2020年3月24日晚至3月29日凌晨期间,被告人路朝阳、路高伟、张某某、相某某、赵光明、张祝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驾驶机动车携带钳子等工具至天津市北辰区中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内的电缆线、变频器、变压器、电动机等盗走,电缆线等变卖后赃款俵分,变频器等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变频器价值人民币115254元。被盗的电缆线、变压器、电动机等物品因无实物未进行价值认定。
2020年3月22日至3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飞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向其出售的电缆线等物品可能为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仍先后三次对电缆线等予以收购,并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收购款共计人民币96800元。被告人李飞收购的电缆线等被公安机关扣押。
被告人路朝阳、路高伟、张某某、相某某、赵光明、张祝贺、李飞后被查获,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2.证人唐某某等人证言;3.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光盘6张;7.被告人路朝阳、路高伟、张某某、相某某、赵光明、张祝贺、李飞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路朝阳、路高伟、张某某、相某某、赵光明、张祝贺、李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朝阳、路高伟、张某某、相某某、赵光明、张祝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路朝阳、路高伟、张某某、相某某、赵光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祝贺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飞在明知其收购的电缆线等可能为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仍先后三次对电缆线等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高伟、相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路朝阳、路高伟、张某某、相某某、赵光明、张祝贺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路朝阳、路高伟、张某某、相某某、赵光明、张祝贺、李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朝阳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路高伟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相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光明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祝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燕辉
检察官助理:郭文鹏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路朝阳现在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候审,被告人路高伟现在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相某某、赵光明、张祝贺、李飞现羁押在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换押证5份,取保
候审材料2份,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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