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喆,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巷**号,无职业。2014年因贩卖毒品罪被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谷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9月因吸毒被樊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襄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襄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路**号,系**广告公司**。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襄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襄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喆、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乘坐王某甲驾驶的轿车到襄城区**街烧烤店购买烧烤,在店内喝酒的被告人张喆 邀请张某甲喝酒被拒绝,张喆认为张某甲瞧不起他,与张某甲发生争执,张某甲被人拉开后,张喆为泄愤用凳子把王某甲驾驶的轿车前挡风玻璃砸坏。正在马路对面大红面馆吃饭的夏某某看见后大声喝止,张喆又到大红面馆用凳子、砖头砸夏某某头部,被告人姚某某、秦某某(另案处理)也伙同张喆用凳子、砖头殴打夏某某和前来劝阻的刘某甲、刘某乙。民警接到报警后,当场抓获姚某某。经鉴定,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三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没有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甲、赵某某、冯某甲、王某乙、冯某乙证言;2.被害人王某甲、夏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述;3.《辨认笔录》;4.现场监控视频及照片;5.《人体损伤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张喆、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喆、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喆、姚某某为逞强斗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喆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且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姚某某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睿东
检察官助理张天羽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张喆、姚某某现羁押在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5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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