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勇,绰号“张癫子”),男,1967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因犯流氓罪,于1990年9月13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9月28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5月11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1日退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1日左右的中午,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武冈市清渠街周某某家,将约0.1克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彭某某,该毒品后被彭某某、周某某、唐某某三人注射。
2.2018年6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武冈市都梁路与武威路岔路口,将约0.1克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和彭某某。
3.2018年6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武冈市都梁路与武威路岔路口,将约0.2克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彭某某和周某某。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彭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毒品犯罪,系毒品犯罪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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