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21976********,汉族,大学文化,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河北省三河市**开发区**楼**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张某与崔张某甲(另案处理)、李某某(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等人在上海**投资公司任职期间,经过事先谋划,由张某出资、李某某出面借贷人民币175万元(以下币种均同)给被害人王某某,并由李某某和王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王某某以其名下本市浦东新区**弄**号**室(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进行房产抵押。同月14日,张某乙带王某某至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同年8月15日,在前述借款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张某乙和孙某某就涉案房产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同年9月6日,由张某出资220万元,通过孙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制作虚假的买卖房屋银行流水后,由张某乙全权代理并将涉案房产过户至孙某某名下。同年9月23日,孙某某将涉案房屋抵押给案外人隋某某并将抵押款240万元转账至张某银行账户中。
2017年3月3日,被害人王某某向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其与孙某某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涉案房产恢复登记至其名下。2017年5月18日,浦东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12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抓获被告人张某,张某到案后基本供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张某乙、徐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房屋,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婧
检察官助理:包蕾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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