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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张检诉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51978********,朝鲜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路**号楼**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2003年1月24日被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非法经营罪,2011年12月13日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6月14日假释;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2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晚上,被害人金某乙与同事许某某、姜某某、覃某甲、崔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附近的天下烧烤店吃夜宵。当晚10时许,喝醉酒的金某乙误把7号桌位置当作卫生间准备小便时,被告人张某看见后制止了金某乙。之后金某乙在张某吃面时,用手将张某的后背使劲拍打了一下,二人随即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和黄某某将二人劝开。几分钟后,张某与金某乙在吧台附近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突然从吧台处取了一把折叠刀,用折叠刀朝金某乙捅了两刀,后二人被李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等人拉开,黄某某将张某的折叠刀抢去并放在厨房的操作台上。覃某甲、姜某某发现金某乙被捅伤后,在烧烤店对张某进行殴打,后被李某某等人劝开,张某随即离开案发现场,金某乙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次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大庸桥办事处蓝湾博格酒店大厅里将张某抓获。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金某乙系锐器伤致右侧髂总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一把、红色长袖T恤一件;

2.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李某某、黄某某、金某甲、崔某某、许某某、姜某某、覃某甲、覃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物证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7.指认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珂      

检察官助理:杨万浓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物证折叠刀、T恤随案移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五份;

6.指定辩护人陈挚,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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