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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诉刑诉〔20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73********,汉族,专科毕业,原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捕前暂住于南京市。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9月23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外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刑满释放;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凉山州公安局网上追逃,2018年11月3日被南京警方抓获并羁押,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0日被木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木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26日,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任命张某某为凉山分公司负责人,全权负责分公司事务,接管辖区内在建的工程项目,其中包括木里县项脚通乡公路改建工程D1、D3标段。2015年9月9日至15日,**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卡号23104651091********)向凉山分公司对公账户(卡号23206321091********)拨付木里县项脚通乡公路改建工程D1、D3标段三笔工程款,合计人民币500万元。同期,张某某将该笔工程款拆分转至个人账户,随后通过个人账户间频繁转账、取现的方式隐匿、转移该款并潜逃。案发后,**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凉山州公安局报案,凉山州公安局立案后将张某某上网追逃。2018年11月3日,张某某在南京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任免通知、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中标通知书、协议书、内部承包协议、转款申请书、收条、借条、银行交易明细;2.证人李某某、严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高某某、许某某、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贾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任**公司凉山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经手的500万元工程款转移、取现并潜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超

2019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木里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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