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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14〕2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号。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6月9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年初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是做工程的老板,能拿到忠县国土整治项目工程并以共同投资、工程缺少资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共计170.39万元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是工程老板,能拿到忠县国土整治项目工程并以共同投资、工程差钱、工程结算需请客送礼等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69.56万元人民币。

2、2012年年底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以办理房产证需要手续费、请客送礼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现金6300元人民币。

3、2013年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冯某某的房产手续是自己的,并以忠县国土整治项目缺钱将该套房产手续抵押给王某某,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0万元人民币。

4、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在做的忠县国土整治项目工程缺少资金,以名借实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现金20万元人民币。

5、2013年3、4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工程暂时缺少资金为由,以名借实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康某某现金15.2万元人民币。

6、2012年年底至2013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工程暂时缺少资金为由,以名借实骗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甲现金5万元人民币。

7、2012年年初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虚构其能拿到忠县国土整治项目工程,并以共同投资国土整治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某现金40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被害人抓获扭送至忠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借条、协议等书证;

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彭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婧黠

2014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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