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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捕前住****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莫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莫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1时许,在莫旗**镇**村孟某某养羊的窝棚内,因被告人张某某未妥善管理羊群,被害人敖某某酒后将张某某殴打。21日早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对前一晚敖某某殴打自己一事心怀愤恨,趁着敖某某熟睡,手持长约30厘米的木把斧子将敖某某的头部右侧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敖某某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对伤害敖某某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电子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泄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敖某某部分医药费,可以适当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艳梅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功现羁押于莫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证据二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电子证据光盘三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害人敖某某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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