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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小克),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16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月2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黄某乙的妻子田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采用爬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乙位于邵阳县**乡**村的家中企图带走田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黄某乙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持木棒将被害人黄某乙右手打伤,并将田某某带离至贵州。经鉴定,被害人黄某乙右手第5掌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年1月26日,贵阳市开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开阳县南山社区邮政储蓄银行查获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卡口图像资料、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黄某甲、熊某某、王安湘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倩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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