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93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中跃,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蒲建军,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24日,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罚金5万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姚怀清,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7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名荣,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谊英,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友红,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625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波密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启成等8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张启成、姚怀清、蒋某某、张谊英、彭名荣、冯中跃、蒲建军、朱友红,在德阳市中江县、广汉市、成都金牛区、彭州市、绵阳市涪城区等地,通过事先共谋,寻找年龄较大的从事电动三轮车载客的人员,由其中一名身带残疾被告人假装乘坐电动三轮车的乘客,指引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向事先选择好的道路凹凸不平、光线较差的路段行驶,再由藏匿在此处的其他被告人趁机推翻电动三轮车,或者由乘车的被告人趁三轮车左右摇摆之机,身体重心偏向一方致三轮车侧翻。三轮车侧翻后,乘车的被告人假装受伤,并电话通知附近的被告人到达现场,冒充乘车被告人的亲友与驾驶三轮车的被害人进行交涉,与被害人一起将乘车的被告人带至附近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经医院医生检查后,提出需要做手术或住院治疗,被告人以家在外地,以不方便报销医疗保险和亲友护理为由,根据医生大致估计的治疗费,与被害人协商进行一次性赔偿。被告人在取得被害人的赔偿款后进行分赃或挥霍。
被告人张启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实施诈骗活动16次,骗取15名被害人共计230424.6元人民币。其中,张启成参与诈骗活动15次,犯罪金额共计206291元;姚怀清参与诈骗活动8次,犯罪金额共计120133.6元;蒋某某参与诈骗活动3次,犯罪金额共计27346元;冯中跃参与诈骗活动9次,犯罪金额共计160479.6元;张谊英参与诈骗活动10次,犯罪金额共计111885元;蒲建军参与诈骗活动3次,犯罪金额共计20000元;彭名荣参与诈骗活动5次,犯罪金额共计51000元;朱友红参与诈骗活动8次,犯罪金额共计151539.6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姚怀清、冯中跃、朱友红在彭州市致和镇妇幼保健医院附近制造翻车事故,骗取被害人罗某某24133.6元。
2、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张启成、冯中跃、朱友红在中江县南华镇富民驾校附近故意制造翻车事故,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8000元。
3、2019年8月4日, 被告人张启成、姚怀清、冯中跃、朱友红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附近故意制造翻车事故,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5000元。
4、2019年8 月10日, 被告人张启成、张谊英、冯中跃、朱友红在乐山市牟子镇白果村故意制造翻车事故,骗取被害人被害人冯某某现金13000元。
5、2019年8月31日, 被告人张启成、冯中跃、张谊英、朱友红在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官渡大桥加油站附近制造翻车事故,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现金6000元。
6、2019年9 月25日, 被告人张启成、张谊英、冯中跃、蒋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土门村故意制造翻车事故,骗取被害人邓某甲现金20000元。
7、2019年9 月27日, 被告人蒋某某、张启成、冯中跃、张谊英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大湾村武警仓库附近故意制造翻车事故,骗取被害人被害人李某乙现金1940元。
8、2019年9 月29日, 被告人蒋某某、张启成、冯中跃、朱友红在广汉市东西大街东三段附近故意制造翻车事故, 骗取被害人被害人黄某某现金5406元。
9、2019年10月4日, 被告人张启成、张谊英伙同其他二人在三台县西平镇凯河文化站处附近故意制造翻车事故,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现金3000元, 三轮车电池一组, 经鉴定价值2945元。
10、2019年10月11日, 被告人张启成、冯中跃、朱友红、张谊英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永和村永和路口故意制造翻车事故,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现金40000元。
11、2019年10月14日, 被告人张启成、姚怀清、冯中跃、朱友红在我县龙台镇牟楼村附近故意制造翻车事故,骗取被害人被害人王某乙现金40000元。
12、2019年10月17日, 被告人张启成、姚怀清、彭名荣及另一名男子在成都市温江区永宁镇永文路附近故意制造翻车事故,骗取被害人被害人杨某某现金26000元。
13、2019年10月27日, 被告人张启成、姚怀清、张谊英、彭名荣在彭州市致和镇妇幼保健院附近故意制造翻车事故, 骗取被害人邹某某现金5000元。
14、2019年10月28日, 被告人张启成、张谊英、姚怀清、彭名荣、蒲建军在中江县南华镇富民驾校附近故意制造翻车事故,骗取被害人李某丙现金8000元。
15、2019年10月29日, 被告人张启成、张谊英、姚怀清、彭名荣、蒲建军在绵阳市涪城区城乡戈家庙村附近故意制造翻车事故, 骗取被害人邓某乙现金12000元。
16、2019年10月30日, 被告人张启成、张谊英、姚怀清、彭名荣、蒲建军在中江县龙台镇牟楼村附近故意制造翻车事故, 骗取被害人周某某财物, 因周某某发现报警, 诈骗未遂。
另查明,被告人张启成于2019年11月4日接中江县公安局通知,自动投案;被告人蒋某某、冯中跃、蒲建军于2019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姚怀清、彭名荣、张谊英于2019年10月30日在实施诈骗活动时,被中江县公安局现场挡获;被告人朱友红于2020年1月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蒋某某、蒲建军、张谊英、彭名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大部分罪行;张启成、冯中跃、姚怀清、朱友红归案后仅如实供述了少部分罪行;被告人蒋某某、张谊英等8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罪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启成、姚怀清、张谊英、朱友红、蒋某某、彭名荣、蒲建军、冯中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启成、姚怀清、张谊英、朱友红、彭名荣、冯中跃犯罪数额巨大,蒋某某、蒲建军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蒲建军、张谊英、彭名荣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建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辉
检察官助理:邓航
附件:1.被告人张启成、姚怀清、朱友红、彭名荣、蒲建军、冯中跃、蒋某某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张谊英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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