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3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镇**村**自然村**组**号。2002年1月因犯破坏军婚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5月20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份期间,在本市西湖区**街道**山庄**果蔬超市内,被告人张某某以结账时故意隐藏购物篮内商品不结账的方式,十六次盗窃**果蔬超市内商品。具体如下:
1.2020年10月3日10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猪肉1kg。
2.2020年10月4日9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佳雪洁牙刷两支、云南白药牙膏一盒、海飞丝洗发露一瓶、大宝水凝保湿精华乳液一瓶、叁陆玖毛巾两块。
3.2020年10月6日9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猪肉1kg、牛肉一包、欧莱雅男士洗面乳一瓶、大宝水凝保湿精华乳液一瓶。
4.2020年10月10日9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米兰春天毛巾一块、健将男内裤一盒、欧莱雅男士洗面乳一瓶、郁美净浴后乳液一瓶。
5.2020年10月11日10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金龙鱼五常稻花香米5kg装一袋。
6.2020年10月12日9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老鸭一只。
7.2020年10月13日9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大闸蟹6只、明虾1kg。
8.2020年10月14日10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猪肉1kg、大闸蟹7只、牛栏山白酒一瓶。
9.2020年10月16日9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老鸭一只、大闸蟹6只、猪肉1kg、费雷罗巧克力一盒。
10.2020年10月17日10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猪肉1kg、大闸蟹5只、明虾1kg。
11.2020年10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卡图磨坊干红葡萄酒一瓶、大闸蟹4只、明虾1kg、欧莱雅男士洗面乳一瓶、欧莱雅发膜一瓶、云南白药牙膏一盒。
12.2020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牛栏山白酒两瓶、鸡翅1kg。
13.2020年10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牛栏山白酒两瓶、鸡翅1kg、猪肉1kg、大闸蟹10只。
14.2020年10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果黄鱼4盒、会稽山黄酒一瓶、米兰春天男袜两双、米兰春天毛巾一块、水平不螨氨基酸沐浴露一瓶、水平不螨洁面乳一瓶。
15.2020年10月22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水平不螨洁面乳一瓶、水平不螨氨基酸沐浴乳一瓶、鸡翅1kg、虾仁四盒、黄鱼四盒。
16.2020年10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以上述方式窃得纯精肉1.5kg、五花肉4.21kg、老鸭2.61kg和酱鸭0.65kg(价值共计人民币371.64元)。
案发后,2020年10月23日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盗超市。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宏
检察官助理:季青伟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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