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21998********,傣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芒**镇**组。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被害人田某某位于福清市**街道**村路**号**房间的租住处,入户盗走被害人田某某的一部OPPO品牌手机(无法估计),并在房间内居住约八、九天。
2、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被害人申某某位于福清市**街道**村路**号**房间的租住处,趁无人之机,进入房间喝了一瓶570毫升的景田矿泉水,吃了二个苹果,并在房间内居住约6天。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趁隔壁502房间的住户即被害人叶某某外出之机,先后三次从501房间阳台跳入隔壁502房间,入户盗走250毫升的伊利牌优酸乳8盒。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26日在福清市**街道**村**网吧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申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2021年1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册共计1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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