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98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航空港区**路**小区**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叶县**庄**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5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又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5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协助被害人侯某甲在郑州**公司办理两次债权置换业务。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侯某甲的信任,以能提高债权置换比例为由,诱骗侯某甲将150000元转入张某某私人账户后予以挥霍。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被害人侯某甲陈述;3、证人侯某乙证言;4、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表、受理案件经过、到案经过、民生银行对账单、转账回单、收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