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街**弄**号**室,本市无固定住所。2014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本市徐某某桂林西街29号,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1.87克甲基苯丙胺,后被民警人赃俱获。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称重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手机截屏、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书证、物证;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本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到案及前科情况。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甲基苯丙胺1.8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卓英

检察官助理:曹洁文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赃证物品清单。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