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同喜、储某某等十二人诈骗、敲诈勒索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公诉刑诉〔2018〕1203号

被告人张同喜,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储某某,绰号“小陈”,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兵,曾用名胡彬,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英山县**镇**村**组**号。2017年5月19日因犯赌博罪被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成虎,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2005年8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7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09年6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0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6日因犯赌博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林,绰号“宝来”,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南县**乡**村**队**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金红,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英山县杨**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叶传华,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9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商秋美,绰号“小小”,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9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召德,绰号“德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赖春梅,绰号“梅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德清县**街道**村**号。1999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本案,于2018年4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潢川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3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胡兵、张成虎、李林、吴金红、叶传华、商秋美、王召德、赖春梅、王某甲、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张成虎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24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叶传华等人经事先预谋,纠集被告人胡兵、张成虎、李林、吴金红、商秋美、王召德、赖春梅、王某甲、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分别由被告人商秋美、胡兵、王某甲、周某某等人诱骗被害人参赌,并趁机对被害人下药致其在赌博过程中意识模糊,被告人张同喜、徐某某、陈某某分别采用作弊方式操控赌局输赢,多次实施犯罪活动。由此形成了以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胡兵、张成虎、李林、吴金红、叶传华、商秋美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召德、赖春梅、王某甲、周某某、徐某某、陈某某为一般参加者,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事实如下:

一、诈骗、敲诈勒索事实:

2017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叶传华、商秋美等人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商秋美编造理由,诱骗被害人劳某某至被告人储某某经营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的足浴店内。被告人商秋美趁被害人劳某某吃饭时,在其饮用的酒中下药,后被害人劳某某被引诱参与赌博。期间,被告人张同喜使用作弊赌具操控赌局,被告人储某某、胡兵、张成虎、李林、王召德等人配合,骗取被害人劳某某现金人民币4 000元。被害人劳某某继续向被告人方借钱参赌,并向被告人张成虎出具48 000元的欠条、向被告人张同喜出具30余万元的欠条。次日上午,被害人劳某某识破诈赌骗局并欲退出,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张成虎等人不让其离开并要求清算上述赌债。期间,被告人张同喜、张成虎对被害人劳某某实施殴打,被害人劳某某遂答应将上述30余万元的欠条以一次性支付12万元的方式结清,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张成虎等人表示同意。此后,被告人储某某开车将被害人劳某某带至银行取现,被告人吴金红受被告人张同喜指使,到上述银行内监督被害人劳某某是否报警。被害人劳某某取现人民币12万元后,交给被告人张同喜。同时,被告人张同喜等人在被害人劳某某清偿上述钱款时,未将被害人劳某某出具给张成虎的48 000元欠条予以销毁。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张成虎等人经预谋,又以被害人劳某某未归还上述48 000元为由,多次向被害人劳某某索要钱款,后因被害人报警而未得逞。

二、诈骗事实:

1、2018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叶传华指使被告人商秋美将被害人毛某某骗至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一足浴店内参赌。期间,被告人张同喜使用作弊赌具操控赌局,被告人储某某、张成虎、胡兵、商秋美、王召德等人配合,共骗取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40余万元。被害人毛某某实际支付53 000元,另有38万元欠条未支付。

2、同年2月25日晚,被告人胡兵、吴金红、张成虎将被害人黄某某、叶某某带至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一饭店用餐。期间,被告人吴金红在被害人黄某某、叶某某酒中下药,后被告人胡兵等人又将被害人黄某某、叶某某诱骗至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煌城KTV包厢内参赌。期间,被告人张同喜采用作弊赌具操控赌局,被告人储某某、吴金红、张成虎、胡兵等人配合,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8 000元、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26 000元。

3、同年3月4日晚,被告人胡兵将被害人许某某骗至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号会所KTV包厢内参赌。期间,被告人张同喜采用作弊赌具操控赌局,被告人储某某、胡兵、吴金红、张成虎配合,共骗取被害人许某某人民币9 000元。

4、同年3月5日晚,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储某某将被害人宋某某骗至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煌城KTV包厢参赌。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采用作弊方式操控赌局,被告人储某某、胡兵、李林、赖春梅配合,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45 000元。次日晚,被告人储某某等人再次将被害人宋某某骗至煌城KTV包厢参赌。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采用作弊方式操控赌局,被告人储某某、李林、赖春梅、王某甲配合,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45 000元。

5、同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储某某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将被害人蒋某某骗至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一饭店内用餐。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点菜为由将被害人蒋某某调开,被告人王某甲趁机在被害人蒋某某的酒水中下药。此后,被告人王某甲、周某某将被害人蒋某某骗至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一棋牌室参赌。期间,被告人张同喜采用作弊赌具操控赌局,被告人储某某、胡兵、李林、吴金红、王某甲等人配合,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32 600元。

6、同年3月20日晚,鞠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胡某某骗至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煌城KTV包厢。期间,被告人储某某在被害人胡某某酒水中下药,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胡兵、吴金红等人欲对被害人胡某某设赌局诈骗。当晚8时许,民警在该包厢内将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胡兵、吴金红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赌博工具等物证的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欠条等书证;

3、证人余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劳某某、毛某某、叶某某、黄某某、许某某、宋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胡兵、张成虎、李林、吴金红、叶传华、商秋美、王召德、赖春梅、王某甲、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纠集被告人胡兵、张成虎、李林、吴金红、叶传华、商秋美、王召德、赖春梅、王某甲、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胡兵、张成虎、李林、吴金红、叶传华、商秋美、王召德、赖春梅、王某甲、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胡兵、张成虎、李林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吴金红、叶传华、商秋美、王召德、赖春梅、王某甲、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胡兵、张成虎、李林、吴金红、叶传华、商秋美、王召德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胡兵、张成虎、李林、吴金红、叶传华、商秋美、王召德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同喜、储某某、胡兵、张成虎、李林、叶传华、商秋美、王召德的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清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同喜、胡兵、张成虎、李林、叶传华、王召德羁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被告人储某某、吴金红、商秋美、赖春梅、王某甲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