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吉淼,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靖安县**乡**村**自然村**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本院以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吉淼涉嫌组织卖淫罪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吉淼伙同晏某某(已判决)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汉居酒店组织卖淫女卖淫,雇佣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钟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卖淫场所工作并分工明确。该卖淫组织中被告人张吉淼系经理、晏某某系副经理。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张吉淼主动到靖安县公安局中源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吉淼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吉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吉淼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吉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吉淼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常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吉淼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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