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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招摇撞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75********,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1031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诈骗,于2009730日被淮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16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312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412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811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624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61228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975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1227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209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209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招摇撞骗

2020年3-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至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市清江浦区、江苏省涟水县等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继而以借为名骗取他人电动车、香烟及现金。被告人张某某招摇撞骗作案11起,所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646.65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2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江苏省涟水县**镇**村任某某的小店,冒充涟水县公安局成集派出所民警,以去舅舅家为由,骗得任某某小苏烟1条、紫一品1条、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302元、小苏烟价值220元,紫一品香烟价值320元。

2.2020年3月30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江苏省涟水县成集镇余圩卫生院,冒充熟人和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成集派出所工作人员,以拿物品为由,骗得李某甲的金箭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569.50元。

3.2020年4月1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江苏省涟水县梁岔镇黄安村,冒充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梁岔派出所民警,以丈母娘去世去出礼为由,骗得黄某某小刀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632.25元。

4.2020年4月3早晨,被告人张某某到江苏省涟水县灰墩卫生院,冒充江苏省涟水县看守所工作人员、妻子在江苏省涟水县民政局工作,以回家拿医保卡为由,骗得朱某某明鑫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4102元。

5.2020年4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古寨村,冒充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成集派出所所长,以走亲戚为由,骗得李某乙大阳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820元。

6.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种猪厂西边的民便河,冒充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徐溜派出所民警,以回家拿鱼竿钓鱼为由,骗得李某丙宇能牌踏板电动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98元。

7.2020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西宋集卫生院,冒充熟人和看守所民警,以回家拿物品住院为由,骗得冯某甲雅博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272.50元。

8.2020年6月1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淮高镇老张集街**药房,冒充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工作人员,以出礼为由,骗得汪某某洪都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450.40元。

9.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集镇**村吴某甲家,冒充本家并谎称是淮安市看守所工作人员、老婆在民政局上班,以出礼缺钱为由,骗得吴某甲人民币200元和电动三轮车1辆。

10.2020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王某某家,冒充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五里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带丈母娘到五里卫生院看病为由,骗得王某某速捷克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060元。

11.2020年8月上旬,被告人张某某到淮安市清江浦区**街齐某某经营的“**旅社”,冒充淮安市看守所退休人员、妻子在医院妇产科上班,以妻子发生交通事故缺钱为由,骗得齐某某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的物证(照片);

2.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帅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任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淮安市烟草公司涟水分公司卷烟价格证明等鉴定意见;

7.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二、诈骗

2020年4-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至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刘老庄镇、淮高镇等地,以招聘工人、冒充熟人等名义,取得被害人信任,继而以借为名骗取他人电动车及现金。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作案9起,所骗财物合计价值10536.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五里街,冒充熟人,骗取谢某某的信任后,以回老家为由,骗得谢某某高仕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530.50元。

2.2020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镇**小区冯某乙家,谎称京沪高速公路扩建工地老板需招临工,骗取冯某乙的信任后,以出丧礼为由,骗得冯某乙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的超威牌电瓶价值917元。

3.2020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谎称京沪高速公路扩建工地老板需招临工,骗取丰某某的信任后,以回家拿东西、买香烟为由,骗得丰某某电动三轮车1辆。

4.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刘某甲家,谎称京沪高速公路扩建工地老板需招临工和租房,骗取刘某甲的信任后,以其发生交通事故为由,骗得刘某甲人民币700元和可比力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768元。

5.2020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镇**小区,谎称京沪高速公路扩建工地老板需招临工,骗取冯某乙的信任后,以买大米缺钱为由,骗得冯某乙人民币200元和电动三轮车1辆。

6.2020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丁某甲家,谎称其是丁某甲堂兄弟丁某乙四儿子,骗取丁某甲的信任后,以出丧礼为由,骗得丁某甲人民币1000元和洪都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258.40元。

7.2020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谎称京沪高速公路扩建工地老板需招临工,骗取龚某某的信任后,以拖高速公路护栏为由,骗得龚某某金鸟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717.50元.

8.2020年6月23日早晨,被告人张某某到淮安市淮阴区**镇**村,谎称京沪高速公路扩建工地老板需招临工,骗取刘某乙的信任后,以腰间盘突出买膏药为由,骗得刘某乙金钰达牌电动三轮车1辆。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445元。

9.2020年7月19日早晨,被告人张某某来到淮阴区**镇**街陈某某补鞋摊点,冒充熟人并谎称家属在医院妇产科工作,骗取陈某某的信任后,以拿钓鱼包缝补为由,骗得陈某某电动三轮车1辆。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部分被诈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追回、扣押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的物证(照片);

2.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戴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某、冯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淮安市淮阴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漆婧怡

20201215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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