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张某财,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6********,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里**号,现住天津市河北区**里**号。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1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管制一年;2011年5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6月1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2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1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1********,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和**里**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01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01年11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6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4年9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7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2月5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8月2日因涉嫌赌博罪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1月30日因涉嫌赌博罪由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财、陈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被告人张某财、陈某在天津市西青区**街**农场“**鱼池”旁一平房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容留多人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并且在赌博中坐正门抽水渔利人民币20000余元。2018年1月30日,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西营门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将该赌场查封,现场抓获参赌人员王某某、韩某某、岑某某,查扣赌资人民币16000余元,被告人张某财、陈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财、陈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财、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财、陈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6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财、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财、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财、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财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昊泽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财现羁押于西青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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