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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邵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99********,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05月0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9年0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05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6月0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05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6月0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6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06月1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会**小组**号附**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果园地收购点。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6月1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邓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08月0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值班律师鸣志尧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3日23时许至2020年5月24日凌晨05时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邓某某等人,至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有限公司**车间,趁无人之机,先后5次将该公司摆放在**厂房内的4.5吨钢球盗走并销赃于王某某处,被盗钢球价值经鉴定为22935元,其中邓某某参与盗窃一次,被盗钢球价值经鉴定为9233元。

2020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邓某某等人,又至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有限公司**车间**厂房内,将0.5吨钢球盗至厂内围墙边时被发现,被盗钢球价值经鉴定为25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邓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被盗钢球的价格鉴定;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勘验笔录等;7.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861****;被告人王某某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305****;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伍卷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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