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张某户,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蔡沟乡**村**庄**号,住河南省上蔡县蔡沟乡**村**庄**号,无业。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户行至银川市兴庆区功达酒店楼下,将被害人乔某某停放在此的丰田越野车(宁A****0号)车玻璃砸碎。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送检的车辆右后车框血迹检出的DNA系张某户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2、2015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户行至银川市兴庆区九州国际门口,将被害人鲍某某停放在此的凌志轿车(宁C****6号)车玻璃砸碎。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送检的车辆后备箱内衣物内侧表面的疑似血迹擦拭物、遗弃在路边的驾驶证表面的疑似血迹擦拭物均检见人血,经检验获得的DNA分型一致,且系张某户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3、2016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户行至银川市金某某森林公元东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路虎越野车(宁A****0号)车玻璃砸碎。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送检的车辆左后门内侧血迹擦拭物、后备箱茅台酒纸箱上血迹擦拭物、后备箱隔板置物架上血迹擦拭物均检见人血,经检验获得的DNA分型一致,且系张某户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4、2019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户行至银川市兴庆区燕翔家园小区37号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此的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宁A****7号)右后车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盗走一个相机包、三个镜头、一部佳能相机。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送检的车辆西侧绿化带上被砸破玻璃上擦蹭痕迹处沾取物检出的DNA系张某户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被盗一个相机包价值人民币600元、三个镜头价值人民币30490元、一部佳能相机价值人民币12740元。
5、2019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户行至银川市金某某湖映康晨小区西门口路边处,将被害人王某某父亲停放在此的黑色奔驰GX50(宁C****9号)后车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盗走三瓶五粮液白酒。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送检的后备箱内黑色横柱右侧红色斑迹擦拭物、后备箱内遮布右侧红色斑迹擦拭物均检见人血,经检验获得的DNA分型一致,且系张某户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被盗三瓶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3150元。
6、2019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户行至银川市金某某康银巷御尚皇足门口,将被害人呼某某停放此的白色雷克萨斯越野车(宁A****9号)右后侧车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盗走两瓶飞天茅台酒。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送检的后备箱后玻璃外左侧掌印擦拭物检出混合DNA,包含张某户的DNA分型。被盗两瓶飞天茅台酒价值人民币2998元。
7、2019年7月1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户行至银川市金某某中海橙郡古井贡酒店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雷克萨斯570(宁A****A号)左后侧车玻璃砸碎。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送检的后排座位上破碎车窗玻璃表面手印擦拭物检出的DNA系张某户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8、2019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户行至银川市金某某湖畔路汇融中心楼下停车场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路虎越野车(宁A****8号)左后侧车门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盗走六瓶茅台酒。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送检的后备箱车玻璃表面擦拭物检出的DNA系张某户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被盗六瓶茅台酒价值人民币8994元。
9、2019年7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户行至银川市兴庆区上海路与中山街交叉口处南边停车场,将被害人石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丰田霸道车(蒙L****1号)后车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盗走六瓶五粮液。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送检的被砸车玻璃上粘取物检出混合DNA分型,包含张某户的DNA分型。被盗六瓶五粮液价值人民币6300元。
10、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户行至银川市兴庆区正丰集团公司院内,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雷克萨斯越野车(宁A****9号)后车玻璃砸碎。经鉴定:提取送检的车后排手扶箱表面红色斑迹擦拭物检见人血,经检验获得的DNA系张某户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11、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户行至银川市金某某鼎极大院北门口停车场,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此的黑色奔驰轿车(宁A****D号)左后侧车玻璃砸碎。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送检的左后车窗玻璃外表手印擦拭物检出的DNA系张某户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12、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户行至银川市金某某艾依雅居北门口,将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此的白色丰田越野车(蒙M****7号)右后车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盗走三瓶茅台酒。经鉴定:案发现场提取送检的右后车窗悬挂玻璃外侧擦蹭痕迹擦拭物检出的DNA系张某户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被盗三瓶茅台酒价值人民币44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通话记录等书证;
2. 证人党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户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砸碎车玻璃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车内财物,价值人民币6976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户曾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宏宇
邵 玮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