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小区**幢**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号为云******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银昆高速公路K1875+500M处时,会泽县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送检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8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兴亚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张某某联系电话1350884****);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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