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1299号
被告人张发光,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8月8日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泰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发光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在雅阳镇氡泉路与福塔东路交叉口路边烧烤摊上,被告人张发光因对被害人黄某某看了其一眼不满,其便与黄某某发生争吵,后其从马路对面的水果店里找到一把西瓜刀,折返后将黄某某右手中指及左边胸部砍伤。2020年7月22日,经泰顺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张发光主动到雅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张发光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浙江省医疗机构预缴款收据、微信支付截图、手机照片、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假释执行通知书、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发光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行政现场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泰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泰公司鉴(伤)字[2020]5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8.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发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发光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发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发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发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发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策华
检察官助理:张引弘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发光现羁押于泰顺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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