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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卫民贩卖毒品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45号

被告人张卫民,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卫民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张卫民在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家属区,以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以2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10月11日,张卫民又以8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毒品海洛因。当日,侦查人员将张卫民抓获,查获毒品两包。经鉴定,查获毒品净重共计5.1406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现场检验报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物证:毒品;

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卫民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卫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民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佳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卫民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看押管教大队);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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