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诉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云山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1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其朋友孙某某需要购买银行卡使用后,于2018年5月份,分别从稠州商业银行、民泰银行等办理出储蓄银行卡,并以1500元一张储蓄银行卡的价格卖给孙某某使用。孙某某在2018年6月20日左右,将其中的卡号为6210********936的稠州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卡、U盾、银行卡绑定电话卡交给其妻子滕某某转账、存款使用。
2018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害人滕某某不知道的情况下,伙同周某某一起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兰溪云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以挂失补卡的方式,将被害人滕某某的稠州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卡内存款183666.6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农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银行卡、U盾、联通电话卡、转账说明及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电子银行业务回单、银行短信通知截图、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及相关银行的U盾、联通电话卡、结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及短信通知截图,银行卡清单、结婚证复印件、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开户资料、银行流水、挂失补办资料、信用卡账户资料、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宏伟
二○一九年十月九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