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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镇**村**组**号。201788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201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11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大量负债且全部资产已抵押给刘某某的情况下,以承诺货到付款及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的信任,诱骗杜某某陆续向其经营的内蒙古**粮食购销中心发玉米,共骗取被害人杜某某玉米价值152万元,并将已实际抵押给刘某某的土地重复抵押给杜某某,后张某某将全部财产转移并逃匿。所得玉米部分用于抵顶张某甲54万元债务,部分出卖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1日在天津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过称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世兰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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