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100号
被告人张卫卫,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获嘉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1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7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州大学**医院**号楼**号电梯内,趁被害人路某某不备之机,将其装在裤子右侧口袋内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现赃款未追回。
2020年10月13日7时3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州大学**医院**号楼**号电梯口处,趁被害人靳某某上电梯不备之机,将其装在裤子右侧口袋内的700元人民币盗走。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2、被害人路某某、靳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监控截图、提取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渊博
检 察 员:朱 青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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