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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2100号

告人张卫卫,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获嘉县********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21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7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州大学**医院**号楼**号电梯内,趁被害人路某某不备之机,将其装在裤子右侧口袋内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现赃款未追回。

2020年10月13日7时3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郑州大学**医院**号楼**号电梯口处,趁被害人靳某某上电梯不备之机,将其装在裤子右侧口袋内的700元人民币盗走。现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2、被害人路某某、靳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监控截图、提取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冯渊博 

检  察  员:朱  青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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