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张卫兵,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5********,无业,住泗阳县**镇**街**号。被告人张卫兵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7年6月24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1年3月20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08年12月12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5年6月11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卫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卫兵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11月13日晚先后两次至泗阳县**区**公司仓库内,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该仓库内铅锭10块、铅条及极板若干,物品总重约900斤,并将窃取到的部分物品变卖。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548.75元。
另查明:2020年1月2日,办案民警从被告人张卫兵住处搜到其尚未变卖的铅条7根(共计重11斤),经鉴定,涉案铅条价值共计人民币92.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决定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卫兵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笔录;
6.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卫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卫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卫兵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青的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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