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7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经补查,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至6月,被告人张某以收取一定比例费用后能够帮还贷款为名,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张某在焦作市分别骗取陈某某108555.77元,骗取樊某某108000元,在案发前向陈某某转账约6000元;在郑州市二七区钱塘路钱塘衣城等地骗取被害人王某某90000元;在郑州市二七区二七广场骗取被害人孟某某137000元,在案发前向被害人孟某某转账6000元;在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骗取被害人李某某84000元,在案发前向被害人李某某转账共计13814元;在郑州市高新区、惠济区等地骗取被害人周某某383300元,在案发前向被害人周某某转账共计6500元。其余赃款未追回。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在山西省长治市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孟某某、李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樊某某陈述;3、证人鲍某某证言;4、辨认笔录;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手机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条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晋芳
检 察 员:张 剑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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