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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博某、李某诈骗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张博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41983********,汉族,专科文化,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号。2018年9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公安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87********,汉族,中技文化,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道**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里**门**号。2018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博某、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张博某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李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张博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某,虚构事实,编造以能够办理公租房、限价房及房屋补贴等谎言,在红桥区亿城堂庭、北辰区双青新家园等处,先后骗取被害人管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人钱款,后被查获归案。被告人张博某诈骗价值共计人民币198.2万元,被告人李某参与诈骗价值共计人民币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的物证照片。

2、限价房购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收据、银行查询明细等书证。

3、证人甄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管某某、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张博某被抓获时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博某、李某虚构事实、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张博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李某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洪杰

2019年57日 

附:

1、被告人张博某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4册、补充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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