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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3时30分许, 在石家庄市鹿某区获鹿镇海山公园夜市烧烤摊前,被告人张某用锐器将龙某某左腰部刺伤致左肾破裂。经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两次鉴定,龙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子刚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在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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