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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甘南县**社区**委**组**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宿舍。2020年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至1月3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物品的虚假信息,采取收款后不发货的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等33人在天津市西青区、天津市武清区等地向其微信转账,骗取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30089元,后全部挥霍。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互联网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文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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