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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运输毒品案)_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检公诉刑诉〔2018〕4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办事处**街**委**街**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2日经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公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8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电话联系“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于次日凌晨时分从湖南常德乘车来到湖北省公安县城。因“王某某”称有事,张某在公安县**大市场等待。6月22日早上6时许,张某在**大市场附近一个加油站和“王某某”见面,试吸“冰毒”,并通过微信向“王军”支付毒资9000元。接过“王某某”交过来的一个鞋盒子后,张某将鞋盒子放在事先通过电话约好的一辆小汽车内,乘坐该车返回湖南常德,车行至公安县**镇中远大厦时被警察现场抓获。警察在鞋盒子内发现疑似“冰毒”5袋。经鉴定,5袋“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483.1克,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79.19%。另发现的16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3.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查获毒品等物证(照片);2.微信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4.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公安县公安局辨认、提取等笔录;6.毒品称重、讯问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

2018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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