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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抢劫案)_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明,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号,案发前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被告人张某(化名张明)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4月被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7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8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于1997年9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因涉嫌另一起抢劫犯罪,于1998年12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1999年2月2日经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4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颍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7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1997年9月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胡彪”(另案处理)故意弄断广东省广州市暨南花园8栋404室电保险丝,趁该户保姆被害人黄某乙下楼查看电源开关之际,二人在三楼楼梯转角处,用手扼住黄某乙脖子并用刀压住,威胁黄某乙不准其呼喊。后张某等人将黄某乙拖入302房间,绑住黄某乙双手和双脚,用胶布封住其双眼及嘴巴,将黄某乙手里的404房间钥匙夺走进入404房间,劫得现金、金饰等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的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拘留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饶某某、钟兴强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入户劫取他人财物2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二、1998年12月,被告人张某同肖文兵(已判刑)计议抢劫位于阜阳市外贸畜产品加工厂二楼的浙江省土特产公司驻阜阳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同年12月28日上午8时许,张某、肖文兵携带装有砖头、刀、绳子等工具的提包到办事处,佯装与被害人王某乙(系办事处工作人员)谈某某,趁被害人管某某(系办事处工作人员)外出解手时,用砖头朝王某乙头部连砸数下,致王某乙昏倒,后二人把王某乙拖到厨房,用绳子将王某乙手脚捆住,又用毛巾堵住王某乙的嘴。此时,管某某返回,张某用刀压住管某某的脖子,威胁管某某不准声张,逼管某某打开保险柜,当得知保险柜钥匙不在管某某处时,张某又从王某乙身上搜出钥匙,并威胁管某某说出保险柜密码,管某某说不知,张某即用砖头砸保险柜。此时,阜阳市外贸畜产品加工厂职工毕某某和卢强敲门,被告人张某、肖文兵冲出房门逃跑。在逃窜中肖文兵被群众砸昏后当场抓获,张某逃脱。被害人王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系脑出血死亡。

2019年10月23日民警将正在江苏省常州市监狱服刑的被告人张某提解回阜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的拘留证、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毕某某、王某甲、韩勇敢等人证言;

3.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樊晓燕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八册,补材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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