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乡**村**号。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崔长田,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村**庄**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村**平房。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1月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村**里**号,住滨海新区**街**号**区**栋**门**号。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10月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吴守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6********,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刘某某、崔长田、张某某、吴守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驾驶鲁N****3号金杯车,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崔长田、张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九里晴川工地内盗窃卡扣30余袋。经鉴定,被盗卡扣价值人民币4500元。
2、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张某驾驶鲁N****3号金杯车,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崔长田、张某某、吴守秀,在天津市津南区龙湖天宸原著工地内盗窃卡扣约27袋。经鉴定,被盗卡扣价值人民币4800元。
3、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驾驶鲁N****3号金杯车,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崔长田、张某某、吴守秀,在天津市津滨汉(挂)2017-1号地住宅项目工地内盗窃卡扣80余袋。经鉴定,被盗卡扣价值人民币9400元。
被告人张某、刘某某、崔长田、张某某共参与盗窃作案三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87万元;被告人吴守秀共参与盗窃作案二起,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42万元。五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行驶轨迹查询记录、被盗工地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闫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天津市津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扣押笔录;
6、被告人张某、刘某某、崔长田、张某某、吴守秀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刘某某、崔长田、张某某、吴守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某、崔长田、张某某、吴守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崔长田、张某某、吴守秀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某、崔长田、张某某、吴守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刘某某、崔长田、张某某、吴守秀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某、崔长田、张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守秀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璐宁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崔长田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守秀(13270562062)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涉案财物移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