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2746号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焱,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9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南路五星花园公交站台,随后在公交站台发现受害者张某某上身背的黑色背包,被告人张某趁受害人上车时,随即靠近受害者,用手将受害者的钱包从黑色背包中偷出来,随后被告人张某便离开现场。被盗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85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赃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敏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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