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巷**号**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09年5月5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4月15日被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2013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23点5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用之前从申某某处偷拿的钥匙打开被害人申某某(前女友)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小区的家门,进入申某某房间内,将抽屉里的一个米色带黑道的帆布LV钱包盗走,包内装有人民币150元、泰铢600元和一张刘某某(申某某母亲)的农行信用卡,该卡张某分别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2月2日、2月6盗刷六次,每次499元,共计盗刷人民币2994元,据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驻驿价认【2019】第103号价格认证结论书:张某从刘某某家盗走的仿LV女士钱包价格为240元整。综上被告人张某总盗窃价值人民币3348元,泰铢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48元,泰铢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有二次盗窃前科,本次盗窃赃物未退还被害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以上情节均应考虑,建议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静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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